高尔夫判例规则3比杆赛

【2006.08.09 18:17】 来源:假日休闲报·高尔夫周刊  

  判例

  规则3 比杆赛

  3-3.对处置程序的疑义

  a.处置程序

  比杆赛中,如果比赛者在一洞的打球过程中对自己的权利或正当的处置程序有疑问时,他可以打两个球完成该洞,不受罚。

  出现疑义时,在采取进一步行动之前比赛者必须向他的记分员或同伴比赛者宣布他将打两个球,以及规则允许时他将采用哪个球的分数。如果他没有这样做,则规则3-3b(ii)的条款适用。

  比赛者必须在提交自己的记分卡之前向委员会报告该事实;如果未履行这一手续,他将被取消资格。

  b.关于洞的分数的决定

  (i)如果比赛者事先选择要采用其分数的球是按照规则打的,则该球的分数为比赛者在该洞的分数。否则,如果规则允许另一个球采用的处置程序,则采用另一球的分数。

  (ii)如果比赛者没有事先宣布他将打两个球完成该洞的决定,或他将选择哪个球的分数,在按照规则打了初始球的情况下,初始球的分数被采用。如果初始球不是打的两个球中的一个,若第一个球是按照规则打的,则第一个成为使用中球的球的分数被采用。否则,如果规则允许另一个球采用的处置程序,则采用另一球的分数。

  注1:如果一个比赛者按照规则3-3打了第二个球,经判定,根据规则另一个球被认定为计算杆数之球,此后该比赛者对第二个球进行的击球不予计算,仅仅因打该球而发生的罚杆也不予考虑。

  注2:按照规则3-3打的第二个球不是规则27-2中规定的暂定球。

  3-3/13 比赛者启用规则3-3;拿起并抛初始球

  问:比赛者的球落在他认为应标定成整修地的区域。在相信委员会可能宣布该区域为修整地后,他宣布启用规则3-3,按照规则25-1b打第二个球,同时他希望在规则允许下,采用第二个球的分数。在标明球位后他将初始球拿起,按照规则25-1b抛初始球后击打。然后在初始球的原位放置并击打了第二个球。比赛者采用的处置程序是否正确?

  答:是的。规则3-3并没有要求必须在原位打初始球,所以比赛者采用的程序是可以接受的。但假如比赛者先在原位击打初始球,之后按照规则25-1b打第二个球也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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